作者:义县 点击次数:248 发布时间:2020-03-2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20年义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核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核验,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核验,是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乡镇农机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 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建立健全材料审核、机具查验、录入系统、资料归档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实行“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核验时可直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不再重复安排核验。
第五条 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核验小组,小组由两人以上组成,本着“就近核验,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大型、不便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者申请,核验小组到机具存放地进行现场核验完成录入准备工作。
第七条 在乡镇补贴机具录入,同步完成核验,并填写核验表,购机户签字按手印,核验人员签字。购机者须按要求携带机具申请录入。
第八条 购机者核验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购机者为个人时须提供村委会开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时须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
(三)购置产品的税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机者银行卡(存折)或银行账号复印件。
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还需携带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受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报废老旧农机的购机者还需携带《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乡镇(村)、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回收企业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核验标准:
(一)购机者提供的材料须齐全,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实际销售价格、出厂编号等信息,自带动力机械还需注明发动机编号。
(二)购置机具须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其外观应完整,且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中企业自主填报的产品图片外观相符。其机具铭牌须是金属材质,所载信息应包括:农机具的名称、产品型号、标定功率、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代号、厂名、厂址等,并铆接固定在机具的醒目位置。
(三)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发票信息须相互对应,且与辅助管理系统中机具铭牌、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自带动力机械)信息一致。
(四)购机者身份、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和金额符合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
第十条 核验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审核材料。对购机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二)查验机具。对购机者提供的机具按标准逐台查验,并现场拍摄购机者与所购机具的合影照片和机具铭牌照片。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录入系统。信息查验无误后,将人机合影照片、购机者头像、机具铭牌照片、发票照片及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
(四)签字确认。由核验人员和购机者分别在《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补贴机具核查登记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第十一条公示报送。县农机管理部门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在义县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公告公示栏)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已核验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
(四) 购机者银行账号复印件;
(五) 按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在核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 “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加强省际联动处理,对在一个省份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其他各省份应及时联动,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作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二)强化联合查处。加强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部门等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农机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必要时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直接组织调查。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提出退缴资金的建议,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违规企业退缴资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企业,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